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荣,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常居住地西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吉艳,女,1975年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
原审
被告:吴利,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审原告都吉艳与原审被告赵丽荣、原审被告吴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辽1223民初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赵丽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赵丽荣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丽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庆利
代理
审判员 裴好生
代理
审判员 李雪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