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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民终698号

原审原告都吉艳与原审被告赵丽荣、原审被告吴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赵丽荣,都吉艳,吴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丽荣,女,1974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常居住地西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吉艳,女,1975年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

原审

被告:吴利,男,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原审原告都吉艳与原审被告赵丽荣、原审被告吴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6)辽1223民初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赵丽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赵丽荣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丽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庆利

代理

审判员  裴好生

代理

审判员  李雪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