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恢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王生云,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刘新康,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石油分公司职工,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孙丽红,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安康市百货公司下岗工人,住址同上,系刘新康之妻。王生云与刘新康、孙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号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生云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在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康、孙丽红下落不明,名下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陕0902执恢字第1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荣哲
审判员 晏 斌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