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251号
原告: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住所:延吉市迎春街155号。代表人:王立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海,现住延吉市文河社区。
被告:韩志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延吉市光华路129号。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员。
原告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诉被告韩志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延吉市益民出租车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