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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张上游与被执行人蔺晓鹏、陈永俊、贾贵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上游,蔺晓鹏,陈永俊,贾贵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张上游,男,汉族,住新城区巨隆昌街。被执行人蔺晓鹏,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陈永俊,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贾贵彪,男,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申请执行人张上游,依据呼和浩特市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3)呼北证内字第15018号公证书及呼北证执字第55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蔺晓鹏、陈永俊、贾贵彪存款1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安 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卯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