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湘0522司惩31号被拘留人谢爱连,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爱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爱连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谢爱连拘留十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基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孙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