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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民终869号

张小琼与丁加俭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小琼,丁加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民终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琼,女,汉族,1979年4月29日出生,现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加俭,男,汉族,1982年7月7日出生,住。委托代理人宁典,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小琼因与被上诉人丁加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张小琼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小琼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小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上诉人张小琼负担,退还上诉人张小琼3**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合欢

审判员  李宝鹏

审判员  扆成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 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