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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执59号

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鹏,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59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被执行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起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查封的房产正在施工中,尚未达到拍卖条件,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白山民二初重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鹿贵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记员  倪新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