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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商初字第566号

五莲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与周村金马耐火材料厂、马连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五莲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周村金马耐火材料厂,马连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商初字第566号

原告:五莲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满堂峪村北,组织机构代码597819843。

法定代表人:于晓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发金,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村金马耐火材料厂,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东铺村北首。

法定代表人:马连基,经理。

被告:马连基,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周村金马耐火材料厂经理,住山东。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邵振生,淄博周村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莲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金马耐火材料厂、马连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五莲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莲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8920元,由原告五莲县联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钊守明

审 判 员  李业芳

人民陪审员  许家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