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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执字第00157-3号

丁攀与张守力 、李玉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攀,张守力,李玉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157-3号

申请执行人:丁攀,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张守力,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李玉真,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泉路商住楼110、111铺,(系张守力妻子)。本院执行丁攀申请执行李玉真、张守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玉真、张守力一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丁攀向本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李玉真名下亳州市谯城区亳古路商住楼110、111铺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玉真名下亳州市谯城区亳古路商住楼110、111铺的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云

审判员  冯 华

审判员  梁绍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施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