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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3民初938号

艾海提t库尔班等1245人与马军胜、黄春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艾海提·库尔班等1,马军胜,黄春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938号

原告:艾海提·库尔班等1245人。

诉讼代表人:艾海提·库尔班,住霍城县。

诉讼代表人:阿布拉江·依明,住霍城县

诉讼代表人:艾尼·吾甫尔,住霍城县。

诉讼代表人:吐尔汗·阿达卡斯,住霍城县。

被告:马军胜,住霍城县。

被告:黄春华,住霍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海提·库尔班等1245人诉被告马军胜、买黄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告后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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