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938号
原告:艾海提·库尔班等1245人。
诉讼代表人:艾海提·库尔班,住霍城县。
诉讼代表人:阿布拉江·依明,住霍城县
诉讼代表人:艾尼·吾甫尔,住霍城县。
诉讼代表人:吐尔汗·阿达卡斯,住霍城县。
被告:马军胜,住霍城县。
被告:黄春华,住霍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海提·库尔班等1245人诉被告马军胜、买黄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经本院催告后原告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 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艾力帕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