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08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48号宝丽大厦一、二楼。负责人黄庄。委托代理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被告蒲成梅。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6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万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