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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0878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王飞、蒲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王飞,蒲成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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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087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48号宝丽大厦一、二楼。负责人黄庄。委托代理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飞。被告蒲成梅。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6日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万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