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821号
原告:祝志平,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注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殷林杰、孙晓明,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富,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沈凤虎、俞佳敏,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志平诉被告王凤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志平撤回对被告王凤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93元,由原告祝志平负担。
审 判 员 曹利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芳
书 记 员 曹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