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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1821号

祝志平与王凤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祝志平,王凤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821号

原告:祝志平,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注海宁市。

委托代理人:殷林杰、孙晓明,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富,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沈凤虎、俞佳敏,浙江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志平诉被告王凤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志平撤回对被告王凤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46元、减半收取1223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93元,由原告祝志平负担。

审 判 员 曹利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高 芳

书 记 员 曹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