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133号罪犯宫建军,男,1972年8月2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2013)长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宫建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50万元宫建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0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宫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6千元,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宫建军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守平
审判员 安 琪
审判员 李大卓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