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0执162号申请执行人路某1。申请执行人路某2。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邱城中心卫生院,地址邱城镇。法定代表人马某。路某1、路某2、李银美申请执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5)邱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路某1、路某2、李银美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邱县人民法院的(2015)邱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文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