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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民初1563号

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新立村委员与中铁二十一局乌西铁路铺架三标项目部、武家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新立村委员会,中铁二十一局乌西铁路铺架三标项目部,武家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1民初1563号原告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新立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洪义职务:村主任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中铁二十一局乌西铁路铺架三标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孟广顺职务:董事长被告武家麟,男,35岁,汉族,副经理,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新立村委员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乌西铁路铺架三标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新立村委员会以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乌西铁路铺架三标项目部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新立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新立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科右前旗阿力得尔苏木新立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包海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那日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