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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1017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017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明水县双兴乡东合村二队。被告王某某,男,住明水县双兴乡东合村二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如初,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肇彦夫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陆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