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017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明水县双兴乡东合村二队。被告王某某,男,住明水县双兴乡东合村二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如初,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肇彦夫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陆 瑶 微信公众号“”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1017号原告张某某,女,住明水县双兴乡东合村二队。被告王某某,男,住明水县双兴乡东合村二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如初,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肇彦夫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陆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