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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309号

何祥书与潘为琴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祥书,潘为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何祥书。被执行人潘为琴。本院在执行何祥书申请执行潘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威民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威信县扎西镇保健街房产一幢。申请人未提供除以上房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9执,3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待被查封的房产评估、拍卖成功后,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天军

代理

审判员  余发明

代理

审判员  张春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