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财保152号申请人曹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枣庄市市中区海军二手车行。法人代表:刘某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枣庄市市中区海军二手车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某驾驶的车牌号码为鲁D×××××号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曹某所有的位于廊坊市清河街管道局宿舍x区xx-x-xx室房屋一套作为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小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