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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执字第102-2号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安盛龙科技有限公司、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盛龙科技有限公司,何平,黄扬祖,徐国运,江西皇盛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中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阳明西路33号。法定代表人林宏谋,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安盛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平,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平。被执行人黄扬祖。委托代理人陈莉,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国运。被执行人江西皇盛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扬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盛龙科技有限公司、何平、黄扬祖、徐国运、江西皇盛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仅有的机器设备暂难以处置,本院经财产调查,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标的为200万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淡良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兵

代理

审判员  胡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