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02执578号本院在执行施小晔与被执行人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
申请执行人施小晔与被执行人徐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02执578号本院在执行施小晔与被执行人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