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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038号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锦盛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丛党日,林爱玲,单义辉,杨红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038号

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

被告: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广安街***号。

法定代表人:丛党日。

被告: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城东工业园二区。

法定代表人:丛党日。

被告:乳山市锦盛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天津路(城东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单义辉。

被告: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文化宫后街**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

被告:丛党日。

被告:林爱玲。

被告:单义辉。

被告:杨红玲。

原告文登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乳山市龙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乳山市锦盛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丛党日、林爱玲、单义辉、杨红玲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

被告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认为,文登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受理原告与被告的借款纠纷系超级别管辖,请求将案件应移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又规定,在不违级别管辖和反专属管辖规定情况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乳山市锦盛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丛党日、林爱玲、单义辉、杨红玲作为保证人与贷款人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均约定由贷款人(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为有效协议管辖,原告注册登记的住所地在我院辖区,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2015年4月3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天津、河北、山西、山东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等争议标的约为2000万元,被告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威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威海金滩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善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