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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420号

康某某与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刘某某、张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00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偿还执行申请人康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从2013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560元及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42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