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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93号

徐洪举与李明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洪举,李明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徐洪举,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明绪,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洪举与被执行人李明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2000元。被执行人李明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威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云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