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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刑更510号

陈海军减刑结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陈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刑更510号罪犯陈海军,别名额日登达赖,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西乌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锡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八月、

二○一二年三月、

二○一三年七月、

二○一五年一月四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陈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98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7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累计考核分145.5分,记功2次。

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军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艳华

代理

审判员  段欣宇

代理

审判员  徐 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江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