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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民申40号

濮阳林氏化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宋彦钦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濮阳林氏化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宋彦钦,郭凤成,徐建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濮阳林氏化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产业集聚区铁丘路与长庆路交叉口西北角,组织机构代码678069220。法定代表人赵慧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燕,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余涛,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彦钦,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凤成,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建周,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回族,住濮阳县。再审申请人濮阳林氏化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宋彦钦、郭凤成、徐建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豫09民终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濮阳林氏化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濮阳林氏化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濮阳林氏化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英涛

代理

审判员  杨雷振

代理

审判员  刘晓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