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督31号
申请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9110-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湖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余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柳勇,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申请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在作出支付令之前,被申请人柳勇及时付款,故申请人请求撤回本案的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