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督31号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柳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柳勇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督31号

申请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9110-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湖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余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柳勇,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申请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在作出支付令之前,被申请人柳勇及时付款,故申请人请求撤回本案的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