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594号
原告:陈礼先。
原告:陆永祥。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德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慧灵。
被告:黄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礼先、陆永祥与被告韦慧灵、黄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礼先、陆永祥以其与两被告的纠纷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礼先、陆永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先、陆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陈礼先、陆永祥负担
审判员 蒙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韦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