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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4民初594号

陈礼先、陆永祥等与韦慧灵、黄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礼先,陆永祥,韦慧灵,黄明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4民初594号

原告:陈礼先。

原告:陆永祥。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李德明,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慧灵。

被告:黄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礼先、陆永祥与被告韦慧灵、黄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礼先、陆永祥以其与两被告的纠纷于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礼先、陆永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礼先、陆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陈礼先、陆永祥负担

审判员  蒙立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韦延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