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206号申请执行人吴乙才,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李杰,女,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登俊,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系李杰丈夫,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28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吴乙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杰、张登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杰、张登俊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吴乙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杰、张登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乙才待被执行人李杰、张登俊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吴乙才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蒋金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