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02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烜,男,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被执行人皇朝家具,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鸡冠人社监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鸡冠人社监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鸡冠人社监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钢
审判员 潘冬梅
审判员 王林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褚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