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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行审31号

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皇朝家具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2-02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皇朝家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02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李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立烜,男,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被执行人皇朝家具,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鸡冠人社监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鸡冠人社监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鸡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鸡冠人社监罚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长钢

审判员  潘冬梅

审判员  王林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褚保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