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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1229号

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薛兴、杨美芬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薛兴,杨美芬,李沅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229号原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333号15楼G1座。法定代表李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祝莉,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薛兴,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杨美芬,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被告李沅泽,女,199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本院在审理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薛兴、杨美芬、李沅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薛兴、杨美芬、李沅泽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薛兴、杨美芬、李沅泽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薛兴、杨美芬、李沅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金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郑远园

人民陪审员  蒋玲玲

人民陪审员  徐宝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诗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