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156-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84886161代表人:岑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胖胖、许文杰,系单位员工。
被执行人:慈溪市浩孙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孙学聪,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学聪。
被执行人:张央冲。
被执行人:慈溪市海达轴承厂。住所地:慈溪市(湖清垫)。经营者:胡峪之。
被执行人:胡峪之。
被执行人:戚国英。
被执行人:慈溪市孟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孙孟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孟波。
被执行人:徐霞春。
被执行人:慈溪市帆宏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徐央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渭立。
被执行人:徐央玲。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浩孙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海达轴承厂、慈溪市孟兴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帆宏轴承有限公司、胡峪之、戚国英、孙孟波、徐霞春、朱渭立、徐央玲、孙学聪、张央冲(2015)甬慈商初字第213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不宜处理,被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912786.47元及相应利息,并应负担诉讼费36591.50元,申请执行费7196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71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审 判 员 徐 人 卫
代理
审判员 胡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