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3执35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与赵喜忠、路云锋、迟春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赵喜忠,路云锋,迟春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3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被执行人赵喜忠,地址依安县。被执行人路云锋,地址依安县。被执行人迟春雷,地址依安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与赵喜忠、路云锋、迟春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依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喜忠、路云锋、迟春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亲属及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喜忠、路云锋、迟春雷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喜忠、路云锋、迟春雷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安县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甄士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潘艳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