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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3631号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乃平、林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乃平,林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3631号

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9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许锵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车、罗爱缘,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乃平。

被告:林萍(曾用名:郑林萍)。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乃平、林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叶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