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徐义,男,1977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周利,女,1972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被执行人徐士华(小名徐雷),男,1979年生,汉族,郯城县新村.被执行人房燕海,男,1982年生,汉族,郯城县重坊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26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房燕海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者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徐郑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