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53号原告阮珍东。被告杭州子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飞。被告广州博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光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吉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珍东诉被告杭州子鼎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博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珍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阮珍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阮珍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殷 耀 华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嘉芮(兼)
书 记 员 曾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