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694-3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林,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江县。被执行人广西横县兴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云表镇福塘村委福龙村。
法定代表人:周祖礼,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祖礼,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李祥林与被执行人广西横县兴辉食品有限公司、周祖礼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仲裁委员会(2014)柳仲案裁字第017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正在协商解决偿还欠款问题,因协商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正在协商解决偿还欠款问题,因协商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柳州仲裁委员会(2014)柳仲案裁字第01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黄 登
审判员 杨岱洲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秦海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