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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执恢一字第01851号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民执恢一字第0185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大连。

被执行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

被执行人: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住所地大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债权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乃  明

审判员 张  长  斌

审判员 姜  晓  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