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民执恢一字第0185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大连。
被执行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
被执行人: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住所地大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债权纠纷一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航运集团大连海运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乃 明
审判员 张 长 斌
审判员 姜 晓 旭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