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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745号

郑雪峰诉彭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雪峰,彭军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郑雪峰,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琼娥,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彭军林,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雪峰与被告彭军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雪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谌海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敖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