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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880号

赵元明等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元明,涂贤林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880号申请执行人赵元明,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李秀梅,女,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系申请执行人赵元明之妻。被执行人涂贤林,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执行涂贤林合同诈骗罪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元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12刑初728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涂贤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涂贤林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涂贤林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涂贤林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现正在监狱服刑,无收入来源。再查,被执行人涂贤林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辉

审判员 邵玉喜

审判员 陈红彦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冯静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