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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11执702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虞天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虞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11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被执行人虞天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秀商初字第003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虞天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虞天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虞天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虞天平(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56的存款人民币1088312.5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顾金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