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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95号

丁翠珍与谷德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翠珍,谷德平,王启云,谷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95号申请执行人丁翠珍,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谷德平,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启云,女,1957年7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谷岳,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银行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通过车管部门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尚无房屋有所权证书,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与2016京01**执字第219、217、396号案存在各方相互申请执行的内容,折抵之后本案被执行人仍需给付申请人12.252万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4执字第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波

代理

审判员  路建明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