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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6民初690号

李长明、李旭强等与李旭升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李长明,李旭强,李旭升,李东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690号

原告:李长明,男,汉族,1940年10月25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李旭强,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李旭升,男,汉族,1963年9月2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李东升,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长明、李旭强与被告李旭升、李东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李长明、李旭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明、李旭强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旭升、李东升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明、李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李长明、李旭强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吴文波

审 判 员  任彦锟

人民陪审员  刘志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红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