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6民初690号
原告:李长明,男,汉族,1940年10月25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李旭强,男,汉族,1974年1月24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李旭升,男,汉族,1963年9月2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李东升,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李长明、李旭强与被告李旭升、李东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李长明、李旭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明、李旭强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旭升、李东升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明、李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原告李长明、李旭强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吴文波
审 判 员 任彦锟
人民陪审员 刘志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红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