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恢字第00206-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光军,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袁凤,女,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军、袁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光军、袁凤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军、袁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