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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7352号

孔令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令华,罗丽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7352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华,男,汉族,1946年4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罗丽,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孔令华诉罗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罗丽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已将执行案款人民币75953.51元发还给申请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丽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涛

审 判 员  张瀚文

代理

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