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高文琳。被执行人任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琳与被执行人任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文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2104号民事调解,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2104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纪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