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454号原告陈伟杰,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丽霞,开封市禹王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兰考县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五厂,男,1976年3月30日生,汉族。被告李孟军,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
原告陈伟杰诉被告兰考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曹五厂、李孟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陈伟杰起诉的标的款73360元并非属原告陈伟杰一人,而是陈伟杰和其他数十位民工的施工费,原告陈伟杰以其单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伟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焦莉莉
审判员 李三民陪审员 崔利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