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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民初454号

陈伟杰与兰考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曹五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伟杰,兰考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曹五厂,李孟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454号原告陈伟杰,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靳丽霞,开封市禹王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兰考县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曹五厂,男,1976年3月30日生,汉族。被告李孟军,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

原告陈伟杰诉被告兰考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曹五厂、李孟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陈伟杰起诉的标的款73360元并非属原告陈伟杰一人,而是陈伟杰和其他数十位民工的施工费,原告陈伟杰以其单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伟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焦莉莉

审判员  李三民陪审员  崔利珍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