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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131号

王奎芳、鄢景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奎芳,鄢景泉,杨玉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31号申请人王奎芳,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鄢景泉,男,201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杨玉强,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王奎芳、鄢景泉对被申请人杨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奎芳、鄢景泉于2016年6月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奎芳、鄢景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杨玉强价值3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王奎芳、鄢景泉提供担保的3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宋佳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