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31号申请人王奎芳,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鄢景泉,男,201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杨玉强,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人王奎芳、鄢景泉对被申请人杨玉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奎芳、鄢景泉于2016年6月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奎芳、鄢景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杨玉强价值3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王奎芳、鄢景泉提供担保的3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宋佳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