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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民初3319号

刘敏洁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敏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3319号原告刘敏洁,女,汉族,1972年8月9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星港花苑13幢4号楼2楼。负责人颜家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洁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敏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曹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