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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郭选正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启一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选正,成都市龙泉驿区启一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郭选正。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启一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鲜忠琼。申请执行人郭选正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启一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选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4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启一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管理费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3000元,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郭选正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郭选正本次申请执行管理费人民币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启一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郭选正管理费人民币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4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郭选正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