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被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赵某(2015)横民初字第020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2.0万元本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人曹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东环路支行有工资收入。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东环路支行账户中的工资收入,冻结账号为271011140110900055561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26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崇江
审判员 侯 斌
审判员 李荫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睿 搜索“”